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野菊:前由

野菊:前由

作者:赛谷之

类别:都市

状态:连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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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4-12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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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顧劭嘗與龐士元宿語,問曰:“聞子名知人,吾與足下孰愈?”曰:“陶冶世俗,與時浮沈,吾不如子;論王霸之余策,覽倚仗之要害,吾似有壹日之長。”劭亦安其言。

  吊者即位于门西,东面;其介在其东南,北面西上,西于门。主孤西面。相者受命曰:“孤某使某请事。”客曰:“寡君使某,如何不淑!”相者入告,出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吊者入,主人升堂,西面。吊者升自西阶,东面,致命曰:“寡君闻君之丧,寡君使某,如何不淑!”子拜稽颡,吊者降,反位。含者执璧将命曰:“寡君使某含。”相者入告,出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含者入,升堂,致命。再拜稽颡。含者坐委于殡东南,有苇席;既葬,蒲席。降,出,反位。宰朝服,即丧屦升自西阶,西面,坐取璧,降自西阶以东。襚者曰:“寡君使某襚。”相者入告,出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襚者执冕服;左执领,右执要,入,升堂致命曰:“寡君使某襚。”子拜稽颡。委衣于殡东。襚者降,受爵弁服于门内溜,将命,子拜稽颡,如初。受皮弁服于中庭。自西阶受朝服,自堂受玄端,将命,子拜稽颡,皆如初。襚者降,出,反位。宰夫五人,举以东。降自西阶。其举亦西面。上介赗:执圭将命,曰:“寡君使某赗。”相者入告,反命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陈乘黄大路于中庭,北辀。执圭将命。客使自下,由路西。子拜稽颡,坐委于殡东南隅。宰举以东。凡将命,乡殡将命,子拜稽颡。西面而坐,委之。宰举璧与圭,宰夫举襚,升自西阶,西面,坐取之,降自西阶。赗者出,反位于门外。上客临曰:“寡君有宗庙之事,不得承事,使一介老某相执綍。”相者反命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临者入门右,介者皆从之,立于其左东上。宗人纳宾,升,受命于君;降曰:“孤敢辞吾子之辱,请吾子之复位。”客对曰:“寡君命某,毋敢视宾客,敢辞。”宗人反命曰:“孤敢固辞吾子之辱,请吾子之复位。”客对曰:“寡君命某,毋敢视宾客,敢固辞。”宗人反命曰:“孤敢固辞吾子之辱,请吾子之复位。”客对曰:“寡君命使臣某,毋敢视宾客,是以敢固辞。固辞不获命,敢不敬从。”客立于门西,介立于其左,东上。孤降自阼阶,拜之,升哭,与客拾踊三。客出,送于门外,拜稽颡。

  卿为上摈,大夫为承摈,士为绍摈。君亲礼宾,宾私面、私觌、致饔饩、还圭璋、贿赠、飨食燕,所以明宾客君臣之义也。



简介:

  孫秀既恨石崇不與綠珠,又憾潘嶽昔遇之不以禮。後秀為中書令,嶽省內見之,因喚曰:“孫令,憶疇昔周旋不?”秀曰:“中心藏之,何日忘之?”嶽於是始知必不免。後收石崇、歐陽堅石,同日收嶽。石先送市,亦不相知。潘後至,石謂潘曰:“安仁,卿亦復爾邪?”潘曰:“可謂‘白首同所歸’。”潘金谷集詩雲:“投分寄石友,白首同所歸。”乃成其讖。

  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礼乐。乐,所以修内也;礼,所以修外也。礼乐交错于中,发形于外,是故其成也怿,恭敬而温文。立大傅、少傅以养之,欲其知父子、君臣之道也。大傅审父子、君臣之道以示之;少傅奉世子,以观大傅之德行而审喻之。大傅在前,少傅在后;入则有保,出则有师,是以教喻而德成也。师也者,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;保也者,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。《记》曰:“虞、夏、商、周,有师保,有疑丞。”设四辅及三公。不必备,唯其人。语使能也。君子曰德,德成而教尊,教尊而官正,官正而国治,君之谓也。仲尼曰:“昔者周公摄政,践阼而治,抗世子法于伯禽,所以善成王也。闻之曰:为人臣者,杀其身有益于君则为之,况于其身以善其君乎?周公优为之!”是故知为人子,然后可以为人父;知为人臣,然后可以为人君;知事人,然后能使人。成王幼,不能莅阼,以为世子,则无为也,是故抗世子法于伯禽,使之与成王居,欲令成王之知父子、君臣、长幼之义也。君之于世子也,亲则父也,尊则君也。有父之亲,有君之尊,然后兼天下而有之。是故,养世子不可不慎也。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,唯世子而已。其齿于学之谓也。故世子齿于学,国人观之曰:“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?”曰:“有父在则礼然,然而众知父子之道矣。”其二曰:“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?”曰:“有君在则礼然,然而众着于君臣之义也。”其三曰:“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?”曰:“长长也,然而众知长幼之节矣。”故父在斯为子,君在斯谓之臣,居子与臣之节,所以尊君亲亲也。故学之为父子焉,学之为君臣焉,学之为长幼焉,父子、君臣、长幼之道得,而国治。语曰:“乐正司业,父师司成,一有元良,万国以贞。”世子之谓也。周公践阼。

  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