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。诸侯为百姓立社,曰国社。诸侯自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曰置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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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夫士出入君门,由闑右,不践阈。
庾公臨去,顧語鐘後事,深以相委。鐘曰:“棟折榱崩,誰之責邪?”庾曰:“今日之事,不容復言,卿當期克復之效耳!”鐘曰:“想足下不愧荀林父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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